旭光说法(76):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及其管理问题的法律分析
?旭光说法(76)
梁旭光律师
湖北光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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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办理预付卡已经成为了一种较为流行的消费模式,多见于美容美发行业和康体保健行业。然而,一旦当商家出现了经营不善或资金链断裂等情形时,消费者将面临着持卡却无法使用的困境,因此引发了大量的投诉。近日,被誉为“树中国现代家政服务业直营连锁之典范”的三鼎家政,就因资金链断裂,企业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遭到了大量持卡用户的投诉。
那么,对于消费者而言,碰到这种情况时该向谁投诉呢?是工商部门还是商务部门?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对于相关部门而言,其职责范围该如何确定?对于商家自身而言,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本期旭光说法将围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及其管理的相关问题,为您一一解答。
? ? ?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通过特定的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预付卡可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而消费者办理的预付卡多见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当然,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界定也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统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例如较为常见的连锁超市卡、连锁美发企业的VIP卡。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发行主体可分为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以及规模发卡企业。其中对规模发卡企业的限定条件为“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综上,与一般预付卡相比,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主要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第一,开卡主体应为企业法人;
第二,开卡主体具有企业类型和企业规模的限制;
第三,开卡企业从事行业应限定在我国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四种行业范围之内。
?二 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针对不同的预付卡类型,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不尽相同,因此消费者在进行相关投诉时需认准应诉部门。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又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权范围不应超出以上规定的企业法人组织的范围。
例如,市面中常见的健身房、武术馆等皆属于保健服务机构,根据《管理办法》附件中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的相关规定,保健服务业属于“居民服务业”的范围,但是,即使属于该行业,其管理工作并不全然属于商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因其开卡主体还需符合企业法人的范围并符合企业规模限制条件;又例如充值办卡最多见的美容美发行业,虽然属于“居民服务业”的范围,但大多数商家是个体工商户,并不属于企业法人的范围。
?三 发卡企业的法律责任?对于发卡企业自身而言,当其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对发卡企业的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第十二条、第五十条也明确了商务部门对企业发卡备案工作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因此,商务部门对于不符合资金规定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和具有未及时进行备案等行为的企业应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此时,在遇到单用途商业预付款卡的投诉事件时,发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如发卡企业拒不退款,商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予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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